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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思诚业代理专利侵权案件入选上海知产法院2016年度典型案例

      4月1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16年度典型案例20例, 由汇思诚业代理的专利侵权案件“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入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海路公司是名称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公司发现,金洹公司等生产、销售或使用的粪便集卵标本盒的技术特征与上述专利权利要求8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所有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所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8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以下区别:

      1.分析涉案专利“所述过滤网下连接隔板”这一技术特征,根据专利附图3得知,过滤网在腔体上部,隔板在腔体下部。此与根据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具体操作步骤可得出的结论一致。对于在过滤网之下设置隔板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专利说明书中亦有明确描述,即通过二次加液,使细胞和虫卵等有形成分在吸液腔和加液腔内比较均匀,不致于使吸液腔的浓度过低。反观被控侵权产品,其隔板贯穿腔体,且在隔板中间以下部分的缕空处粘贴过滤网,故其隔板与过滤网的位置关系显然不是涉案专利中的上下位置关系。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隔板靠近底部处有一小段未被镂空,但因其与盒体底部距离过近,不能起到专利说明书描述的二次加液的作用。因此,就过滤网和隔板的设置,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故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2.根据“所述过滤网和所述隔板将所述盒体分为加液腔和吸液腔”的描述,专利盒体的两个腔体的用途有所区分和限定,即加液和吸液应分别在两个腔体中进行。对于此项技术特征的理解,在阅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后所得出的结论亦是一致的。此外,前述专利“过滤网下连接隔板”以实现二次加液的技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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